几方律师的对接了。
合同確认无误后,大家过来签个合同就行。
老卡尔一家走后,菲奥娜等人也没急著走。
既然併购已经没什么问题。
那大家也要明確下合资公司的具体条款了。
各方出资比例、决策机制、收益与风险、退出与僵局解决机制等等。
当然这部分没有什么可討论的。
早在李美敬选择菲奥娜的那一刻起。
里面的各项条款就是不是李美敬说的算了。
不过菲奥娜也不是什么恶魔。
除了股权上面沾了点便宜外,决策机制上她並没有要求太多。
毕竟要是真把李美敬逼急了,让人家只能当个空架子,李美敬大不了不玩了,回南韩先夯实本国的文娱產业。
李美敬回国不玩,菲奥娜真的无所谓。
但影响到林也的產业布局,那就很严重了。
其实在菲奥娜看来,李美敬这所谓的cj娱乐cgv(北美)影院最大的作用,就是多了个让林也以后多来北美出差的理由。
仅此而已。
李美敬的律师拿出早就准备好的合资协议。
与之前沟通的差不多,细节有些变化:
菲奥娜,实际出资1800万美金(10%),占股30%,为明面上第一大股东,可委派一名担任董事,负责处理监管审查方面事宜,说白了就是保护伞;
cj娱乐,实际出资8820万美金(49%),占股29%,cj娱乐cgv(北美)影院实际持有人,可委派两名董事;
李美敬个人出资1800万美金(10%),占股10%,担任影院董事长兼执行总裁;
idg,出资3780万美元(21%),占股21%,財务投资人,不占董事席位,可委派財务监管,后续设备翻新同条件优先选择idg指定第三方。
林也,出资1800万美元(10%),占股10%,可委派一名担任董事,对排片、
片商合作、影片供应优先级等方面有一票否决权。
董事会含董事长,共五名,表决过半则表决通过。
董事长对重大事项(併购、资金使用)等有一票否决权。
合同大致看了下没什么问题。
不过具体还需要各方律师进一步確认。
所以林也和菲奥娜也没有当场签署。
对此李美敬自然